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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修正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》,「鮮乳」將成為專有名詞,僅限農業部門核發鮮乳相關標章者使用,新制將於民國115年7月1日起上路,亂用「鮮乳」標示者,最高恐遭開罰新台幣400萬元。
食藥署今天公告乳品新制,《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》名稱修正為《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》,這次修正重點包含修正用詞及品名標示規定,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等。
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今天接受訪問說明,參考國際規範用詞,修正「鮮乳」用詞為「食用動物乳」,品名應標示為「牛乳」、「羊乳」等名稱。新制將於明年7月1日起生效。
劉芳銘說,考量現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鮮乳標章或相關驗證標章名稱,為避免消費者混淆,明定僅取得「鮮乳標章」,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「驗證標章」者,始得標示為「鮮乳」。
劉芳銘表示,新制上路後,乳品市售包裝如有標示不完整情節,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;市售包裝乳製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 易生誤解之情形,如不是鮮乳卻標示為鮮乳者,可對產品負責廠商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另外,這次修法還針對食用動物乳、保久乳及乳粉產品,倘屬乳脂肪、乳糖調整者,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標示「乳脂肪經調整」、「乳糖經調整」,或其他足以表徵成分經調整的同意義字樣。調整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者,得以「全脂」、「低脂」、「無乳糖」標示之。成分調整清楚標示、增修液態乳產品字體大小應依體積調整標示規定則於民國1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AE%AE%E4%B9%B3%E5%8F%96%E5%BE%97%E9%A9%97%E8%AD%89%E6%A8%99%E7%AB%A0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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